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件均不得作印刷物交寄:
  一、以壓字機、打字機或手用戳記打出或印出之件。
  二、紙張上印有文字、圖案、表格者,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
      簿、練習簿、日記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三、具有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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