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件均不得作印刷物交寄: 一、以壓字機、打字機或手用戳記打出或印出之件。 二、紙張上印有文字、圖案、表格者,如信封、信紙、表冊、單式、帳 簿、練習簿、日記簿、記事簿等供書寫之用品。 三、具有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印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