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代辦業務由委託者與郵政機關訂定合約辦理。合約未訂定事項,依郵政
  有關法令之規定。
  代辦業務依其性質除付郵政資費外,並另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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