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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百二十七條
紀念郵戳、宣傳郵戳及介紹各觀光勝地之風景郵戳均不得用於蓋銷郵票 。集郵癸字郵戳專供蓋銷集郵票品之用。 前項各類郵戳均不得作為交寄郵件收投日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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