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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百三十條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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