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辦理國名
  見附表(一)第一欄)。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
  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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