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
  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
  單各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
  問題,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
  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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