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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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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 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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