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
  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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