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後,至多留存三十日,未於限
  期內到局領取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領取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郵局
  得請其提供保證。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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