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收件人收到代收貨價郵件招領通知單後,應於規定限期內到郵局購買與
  代收貨價相等之匯票或將款項撥存於寄件人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所寫
  之劃撥儲金帳戶,再憑匯票或劃撥儲金收據連同代收貨價郵件之收據向
  窗口領取。代收貨價郵件收據上應填明領取日期並蓋章或簽名。
  前項匯票,由郵局掛號寄交寄件人,寄件人須憑本匯票向郵局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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