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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代辦所對於經辦之函件、包裹、匯款、劃撥、禮券應妥予保管,按照規定 手續處理,並保守秘密,不得有開拆、隱匿、挪用或侵占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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