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所在同一年度內有不按址投遞、延誤遺失或毀損郵件之情事者,依左 列規定處分之: 一、第一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十件之金額。 二、第二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二十件之金額。 三、第三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四十件之金額。 四、第四次查獲者,撤銷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