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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按司法機關判處罰金數額五成撥發之獎金,或依前條在郵資內提出之獎 金,如未達現行平信郵資三百倍時,應由該管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 核准後,補足其差額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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