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通則
郵局辦理郵購服務,以溝通生產消費雙方供求關係,促進商品標準化,利
潤合理化,以謀社會工商繁榮,適應公眾生活需要,並開拓國際市場,爭
取外匯為宗旨。

各界人士或公私團體以及村鎮零售商人,均得依照本郵購辦法請購貨物。
海外僑胞及盟邦人士亦得以通訊方式聲請郵購。

郵購物品之種類、規格及價格詳載郵局編製發行之郵購目錄。
郵購物品或其寄往地區倘經政府規定禁止或管制者,概不受理。

郵購物品以郵購目錄所載者為限。
郵購服務係郵局代公眾向廠商購買貨物,郵局並不儲備貨品供售。

參加郵購廠商,應負責使其貨物品質與郵購目錄所載者完全相符。

郵購物品價格以聲請郵購之日,郵購目錄或其修正單所列者為準,倘於貨
物交到時市價已有漲落,概不補收或找退其差額。

郵購目錄印製費用,由參加印製之廠商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