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購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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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請購
國外郵購聲請限指定之郵局受理,國內郵購可向任何郵局,按照郵購目錄
所載填具聲請書(由各地郵局免費供應)聲請購貨。

聲請郵購,應將貨款及郵寄費用一次繳納,並由郵局掣給收據。經承售廠
商同意,得憑保購貨分期付款。前項分期付款之各期貨款,廠商得委託郵
局代為收取,逾期十日無法收取者,由廠商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