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失能不堪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強制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
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
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立法理由〕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將「殘廢」用詞修正為「失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