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強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失能不堪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強制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 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 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將「殘廢」用詞修正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