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
  件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
  通知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
  ,自行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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