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
  結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
  十日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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