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
  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
  退還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