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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 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 退還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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