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特種郵件業務
第一節  航空郵件
郵件得由寄件人交付相關航空資費,按航空郵件寄遞。

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條
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之(見附表二)。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供寄遞航空函件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