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郵區發行郵政禮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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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依內政部建議,為提倡社會節約,特舉辦臺灣郵局郵政禮券(以
下統稱禮券)業務。

禮券之發售及兌付,由臺灣郵區各級郵局、行動郵局、郵亭及郵政代辦所
(以下統稱郵政局所)辦理之。

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照實際情形呈請交通
部核定之。

禮券用上等紙張精印,每種面額各編專號。

禮券照面額發售,每張另收印製成本費若干,於發售時收取之,其數額由
郵政儲金匯業局隨時依實際情形訂定之。

各地郵政局所應按照禮券號碼依次出售,不得顛倒或越號。

禮券出售時,應於背面規定處加蓋發售局所日戳及主辦員圖章。

禮券可持向臺灣郵區任何郵政局所兌領。

禮券可用以兌存郵政儲金,購買郵票或繳付郵局其他一切款項。

禮券自發售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

禮券一律憑券兌領,不得掛失,相關郵政局所一經按照規定手續付款後,
不負任何責任。

禮券如有污損塗改或有可疑之處時,相關郵政局所得暫時停止付款,並比
照郵政規則匯兌章有關匯票之規定辦理之。

本辦法呈奉交通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