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郵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配合政府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之大陸
    政策,處理兩岸郵政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有關大陸郵件之處理,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萬國郵
    政公約、兩岸協議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大陸郵件,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互寄之各類函件、包裹
    及快捷郵件。

三、收寄範圍:
  (一)函件:含航空及水陸平常函件及掛號函件(包括信函、郵簡、明
        信片、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每件重量不
        逾二公斤,但印刷書籍得展至五公斤,盲人文件每件不逾七公斤
        。
  (二)包裹:含航空及水陸包裹,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三)快捷郵件: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四、交寄方式:零星交寄航空或水陸平常函件貼足郵資直接投入各地信筒
    箱,大宗函件、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應向各地郵局窗口交寄。

五、郵資:按照寄「大陸郵件資費表」規定收費。

六、封面書寫:郵件封面應分別書寫收、寄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及詳細地
    址。

七、禁(限)寄物品:
  (一)萬國郵政公約禁止交寄者。
  (二)郵件處理規則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禁止交寄者。
  (三)依大陸地區法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禁止交寄者。

八、驗關: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包裹、快捷郵件及貼有「報關簽條」或附有
    「報關單」之函件,或經海關認為裝有可能應納稅物品之郵件,均應
    辦理驗關手續。

九、投遞: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各類郵件,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及郵件類
    別,比照國際進口郵件封發各投遞局,並按址投遞。

十、查詢:
  (一)平常函件概不受理。
  (二)掛號郵件(包括函件及包裹)及快捷郵件查詢時,應檢同原執據
        向原寄郵局辦理。掛號郵件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
        月,快捷郵件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三個月為限,逾期
        申請查詢者,郵局得不受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三)查詢免收查詢費,但以傳真方式辦理者,除快捷郵件外,應支付
        相關費用。

十一、補償: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之補償要件、補償金額及退還郵
      資,比照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快捷郵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