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
    以下簡稱從業人員)之薪給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中華郵政股分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之交
        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
        行之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依本公司人事規
        章辦理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郵政聘用南員管
        理要點聘用之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依本公司人
        事規章辦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不定期約僱
        人員,由本公司考評後予以改僱者。

三、從業人員之薪給,分為職階待遇及主管待遇;其支給標準侑調整,應
    評估公司生產力及營運績效等因素,並參考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在當
    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擬訂,提請董事會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後實施。

四、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者,其薪給按
    前點規定之支給標準辦理。但其改任對應之職階待遇低於其碧支薪給
    數額時,仍按現支薪給數幟發給,逐年併銷。

五、職階待遇分四個職階,共六十薪級,各職階薪級之上、下限如下:
  (一)經營職自第一級至第二十五級。
  (二)營運職自第十七級至第四十一級。
  (三)專業職(一)自第二十九級至第五十三級。
  (四)專業職(二)自第三十六級至第六十級。

六、主管待遇分第一層次至第十五層次,依該派主管職務之層次,給予主
    管待遇。

七、本公司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
    入、事業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其用人費比率,以不超
    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
    之平均比率為原則,年度法定預算之執行,除因政策性因素外,不得
    減少年度法定預算盈餘及繳庫盈餘或增加預算虧損。
    本公司年終審定決算時,營業收收及聯確屬斷誃員工努力超過法定預
    算目標者,得按當年度核定用人費比率,計算其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
    。營業收入及盈餘未達法定預算者,其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
    算。
    本公司年終審定決算時如發生虧損,除因政策性因素外,不得調薪。

八、本公司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擬訂加給支給規定,在
    當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提請董事會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後實施。

九、本公司從業人員經營績效獎金之核發,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
    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