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
以下簡稱從業人員)之薪給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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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中華郵政股分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之交
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
行之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依本公司人事規
章辦理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郵政聘用南員管
理要點聘用之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依本公司人
事規章辦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僱用之不定期約僱
人員,由本公司考評後予以改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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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業人員之薪給,分為職階待遇及主管待遇;其支給標準侑調整,應
評估公司生產力及營運績效等因素,並參考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在當
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擬訂,提請董事會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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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者,其薪給按
前點規定之支給標準辦理。但其改任對應之職階待遇低於其碧支薪給
數額時,仍按現支薪給數幟發給,逐年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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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階待遇分四個職階,共六十薪級,各職階薪級之上、下限如下:
(一)經營職自第一級至第二十五級。
(二)營運職自第十七級至第四十一級。
(三)專業職(一)自第二十九級至第五十三級。
(四)專業職(二)自第三十六級至第六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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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待遇分第一層次至第十五層次,依該派主管職務之層次,給予主
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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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
入、事業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性盈虧因素;其用人費比率,以不超
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營業收入
之平均比率為原則,年度法定預算之執行,除因政策性因素外,不得
減少年度法定預算盈餘及繳庫盈餘或增加預算虧損。
本公司年終審定決算時,營業收收及聯確屬斷誃員工努力超過法定預
算目標者,得按當年度核定用人費比率,計算其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
。營業收入及盈餘未達法定預算者,其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
算。
本公司年終審定決算時如發生虧損,除因政策性因素外,不得調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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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擬訂加給支給規定,在
當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提請董事會核定,並報交通部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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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從業人員經營績效獎金之核發,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
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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