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郵電人員年終(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標準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二、交通事業郵電人員年終(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須受考
    人在考成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二款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
  (一)改進或創新本事業各項設施及技術或開發新業務,對增加營收或
        節省費用,著有績效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
        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四)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有具體事蹟者。
  (五)對於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者。
  (六)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者。
  (七)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九)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
        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
  (十二)保全公物、公款或客戶權利,免受不法之侵害,有具體事蹟者
          。
  (十三)推廣或行銷本事業經營之各項業務,增裕營收,績效卓著者。
  (十四)防範或協助司法機關破獲利用本事業所經營之業務進行不法犯
          罪行為,有具體事蹟者。
  (十五)主動積極辦理各項應收款項之催收,減少本事業之損失,著有
          績效者。
  (十六)處理盜接或盜用案件,追回電信費者。
  (十七)參與逮捕破獲電信設備或竊盜硬幣或盜接、盜用、盜撥案件,
          著有績效者。
  (十八)遭遇意外受傷,仍勉力執行公務,盡忠職守,有相關證明者。
  (十九)災害或意外事故期間,對本事業設施搶救、維護或網管疏通,
          著有績效者。
  (二十)發生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奮勇救護,減少或免除本事業損失
          或維護信譽,有具體事蹟者。
  (二十一)對工作指派配合度高,與他人共同合作,優先考量團隊目標
            者。
  (二十二)能配合全盤業務進展,加強聯繫和衷共濟者。

三、本標準經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