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
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
及接收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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