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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 表。 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一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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