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核配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需之電信號碼(以下簡
    稱網路電話號碼),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
    須知。

二、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於特許業務
    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申請核配網路
    電話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 E.164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審
    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業務營業區域增加經營E.
    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及取得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許可執照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網路電話號碼時,應
    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 E.164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
    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
    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話務資
    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提出。
    前二項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證明。
  (二)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之文件。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實體連接方式、話務流向、
        各種話務進線方式以及國際國內介接及實體電路銜接之說明資料
        。

三、網路電話號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網路電話號碼之申請以一組BCDE碼(一萬門號)為申請單位。
    初次申請門號容量以十個單位為上限,再次申請門號容量,每次以二
    十個單位為上限(申請表如附件二)。

四、經營者已使用之獲配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達下列二款總和以上者,再次
    申請電信號碼時,應檢具第二點第二項之資料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六十。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外,其餘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八十。
    再次申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
    之報告。
    前項公信力單位係指設有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相關科系
    、專長之大學系所或財團法人。
    前項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抽樣範圍為使用中之用戶號碼(含
    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及退租用戶)及系統維運測試號碼,可信度
    為95%,誤差為 ±2%。使用中之用戶號碼應依據用戶基本資料、話
    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資料或足資證明該號碼配予有效用戶之資料認
    定之。
    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以每一萬個用戶號碼抽一個進行複驗。

五、070 區塊號碼之BC碼字頭以10至39及50至99區塊依序開放供初次及再
    次申請使用, B碼或C碼為4者先予保留,於上開區塊號碼全部分配後
    ,再逐碼開放先予保留之號碼。

六、籌設者及經營者申請門號時,由本會就開放070區塊號碼中依BCD碼由
    小至大順序核配,但D碼為4者暫不核配。於經營者再次申請門號數與
    已獲配門號數總和達百萬之倍數,或已獲配門號數達X90(X=0,1,2,
    3......)萬時,其再次申請之門號,應就開放區塊號碼中依BCD碼由
    小至大順序取一組BC4碼核配之。

七、核配予經營者使用之070區塊門號數不足十個單位時,該組BCD碼尚未
    核配之所有單位門號數,保留於該經營者再次申請時核配之。

八、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及符合電信號碼管理辦
    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但書規定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本會核發之 E.1
    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
    電信號碼,由本會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技術規範實際測試
    埠數,配用所需測試號碼,並以三百門為限。

九、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向經營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
    一類電信事業取得用戶號碼。
    前項經營者取得本會核發之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函
    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 070444XXXXX區
    塊中依序核配三百門號作為網路測試使用,並於經營者取得轉分配號
    碼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