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督導考核
,以提升引水服務品質,並促進航行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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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事項,依引水人督導考核表(如附件一)辦理,由各
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分別就負責考核事項辦理考評後,由各航務
中心邀集引水人辦事處、當地之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輪船商業
同業公會及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等,依港口分別組成五人考核審查
小組就相關考核事項辦理考評,於翌年一月底前陳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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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航務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綜理考核審查事務並擔任內部委員;該小組其餘外部委員由引水人辦
事處、當地之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公會代表人或其指派具有船
舶進出港作業至少三年以上資歷之人員擔任,引水區域港口如無成立
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或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由相關全國公會之代表
人或鄰近縣(市)公會指派至少三年以上當地港口工作資歷之人員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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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航務中心應於考核審查小組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考核
審查小組辦理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航務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引水業務相關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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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審查小組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辦理引水人考核審查,工作小組
應依考核審查小組評分表(如附件二),就各評分項目、受評引水人
資料及初評分數逐項說明後為之,由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審核確認。
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評分數有異時,應由各委員
敘明理由,並將該項目成績由各委員重新評分後,加總平均計之(引
水人考核審查小組評分總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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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航務中心、引水人辦事處及考核審查小組委員對引水人辦理之基本
督導考核事項,應逐項考核,並摘要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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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考核結果依序排列為優、甲、乙三個等級,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考列甲等、未滿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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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有效評選表現優良之引水人,各航務中心應考量各層面之作業品質
及服務態度,就轄區各港引水人予以評選,其提報考列優等之人數,
以各航務中心當年度轄管且受其考核之總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但總人
數未達十人者,得考列一人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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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定之引水人督導考核結果,由本局分別寄送予引水人辦公室轉致受
考核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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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依核定之督導考核結果,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獎勵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頒發獎牌或獎狀,並於本局局網公告:
1.頒發獎牌:最近五年考列二次優等及三次甲等以上,且三年
內未曾獲頒獎牌者。
2.頒發獎狀:
(1)考列優等者。
(2)對海運、社會貢獻及具體事蹟者。
(二)加強訓練:最近五年有考列三次乙等者,應參加職能相關訓練
二十四小時,職能相關訓練係由本局、引水人辦事處、港埠經
營管理機關(構)及大專院校航海相關系科所辦理之引水人在
職訓練、船舶交通服務( VTS)人員訓練(含實務作業觀摩)
及涉航行安全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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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審查小組內部委員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外部委員
,得由本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覈
實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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