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運客運品牌輔導暨評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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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海運服務品質及乘客體驗,導
    入 TAIWAN Hi海運品牌識別形象(以下簡稱海運品牌)於海運服務環
    境,協助海運經營管理單位建立專業形象並提升信賴感,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海運服務環境,包含海運交通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定義
    如下:
    (一)海運交通場站指國際商港場站、國內商港場站及交通船場站,
          包含具有旅客運輸用途的港區設施,並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之
          合法建築物,或領有雜項執照之合法結構物。
    (二)固定航線客船指營運海運客運固定航線且有營運實績之載客船
          舶。

三、本局推動海運品牌之輔導、評選等相關作業,得委託公正客觀之學術
    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宜。

四、專案小組之設置:
    為研訂海運品牌相關輔導機制、篩選輔導對象、進行輔導作業及表揚
    優良對象等事宜,受託單位得邀請空間規劃、服務設計、品牌行銷、
    觀光休閒、經營管理及無障礙等領域之專家學者,與相關政府機關代
    表組成專案小組。

五、評選小組之設置:
    (一)為辦理海運品牌評選,本局或受託單位應遴選評選委員組成評
          選小組。評選小組置委員至少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
          人由本局指派擔任。
    (二)評選委員由本局遴選具有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須
          半數以上非本局現職人員,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
          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本局人員擔
          任評選小組委員者,任期不在此限。
    (三)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委員會會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本小組設置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綜理品牌
          評選事務及申請案資格審查初審作業等行政作業,其成員由本
          局指定人員或受託單位人員擔任。

六、評選辦法:
    (一)評選作業原則每兩年辦理一次,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符合第二
          點規定之資格,並完成導入品牌於各項軟硬體設施之場站或固
          定航線客船者,得申請海運品牌評選。
    (二)申請人原則為海運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之主管機關、所有權人
          或營運管理單位。
    (三)評選小組依海運品牌認證評選項目及標的特性進行評分,評選
          標準分為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兩大面向。
    (四)評選結果依評選委員會會議決議,循程序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七、輔導流程:
    (一)申請: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符合第二點規定資格者,或正在規
          劃設計及建造階段之場站工程或預計營運海運客運固定航線正
          在規劃設計及建造階段之載客船舶,於評選前符合者,得提出
          輔導申請。
    (二)篩選:由專案小組進行網路調查、電話調查或實地調查,對於
          有積極導入海運品牌意願者,進行意見交流及評估,篩選出當
          年度輔導名單,經本局同意後始進行輔導。本局可於名單外擇
          定重要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列入輔導名單。
    (三)診斷:由專案小組對輔導對象進行深度診斷,提出海運服務環
          境改善建議,並提供輔導申請者參考。
    (四)專業輔導:專案小組原則於規劃前期、設計階段及施作階段等
          期間,得針對空間規劃、設施設備、服務流程、交通接駁、品
          牌行銷、營運管理等面向提供諮詢及改善建議。

八、通過海運品牌評選者,由本局頒授海運品牌認證標章,認證標章應置
    於門廳及船上明顯易見之處,自頒授日起有效期間為兩年。成績優良
    者,本局得公開表揚,若當屆申請之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均未達認證
    標準,得予從缺。

九、通過海運品牌評選者,本局得發予獎勵金。

十、獲頒海運品牌認證者之權利:
    (一)得參與由本局及受託單位所舉辦之各項跨領域輔導、媒體廣宣
          活動與整合行銷。
    (二)得被推薦參與各公私部門提供資源應用、營運管理、產業創新
          等服務。

十一、獲頒海運品牌認證者之義務:
      (一)為維繫優良海運品牌榮譽,優良海運客運場站及固定航線客
            船應盡最大努力維護海運服務環境及提升顧客服務品質,建
            立自主管理機制、控管品質、定期維護空間環境之公共安全
            設施及環境整潔。
      (二)為保護海運品牌形象,應遵守相關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識
            別標示、乘客保護,場站隸屬之建築主體其經營單位及管理
            單位不同者,亦應遵守前開法令規定。
      (三)應配合本局或受託單位因推展計畫所需,而安排之政府宣導
            、媒體參訪、新進廠商參訪、案例觀摩等活動。
      (四)獲認證者自頒授日起兩年內須遵守義務及海運品牌標章授權
            使用合約書之規定。

十二、為確保海運場站及固定航線客船環境及服務品質維持一定水準與維
      護海運品牌形象,本局或受託單位得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查核,受
      查核對象有降低海運品牌認證應有水準者,得要求令其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評選資格並收回海運品牌認證標章,同時收
      回獎勵金。

十三、受託單位應依據本要點及當年度委託計畫內容訂定作業須知及評選
      標準,送本局核定後公告並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