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來港液化天然氣危險物品裝卸作業安全,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依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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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申請
臺中港接收站(以下簡稱作業單位)辦理液化天然氣船(以下簡稱LN
G 船)裝卸作業前,應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先經輪船公
司或船務代理公司向臺中港務局申請核發船舶裝卸危險品許可證後始
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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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應遵行事項
作業單位應遵守港區規定並督請船方執行安全防範事項,營運前應訂
定 LNG船舶裝卸作業及場區安全管理相關手冊或文件,營運時並應遵
守下列事項:
(一)LNG船停靠接收站期間,船舷外側100公尺內之水域及陸上適當區
域應劃為警戒區域,水域警戒區域應備船警戒,陸上警戒區域應
設警戒設施區隔並派員警戒,除經作業單位許可,禁止非作業人
、車進入。
(二)船方及作業單位應負責各自安全裝備之檢查及維修,作業前確認
其維持良好狀態。船方安全及防火規則應嚴格遵照國際上有關LN
G船及接收站之法規或建議之指示(SOLAS國際安全人命公約1974
、船舶法規等)。
(三)作業單位代表及船方大副或負責卸料作業之高級船員應於裝卸前
舉行卸料前會議,以確認管線連接及拆離方法,並俟完成檢查及
確認無安全疑慮後始得作業。
(四)作業單位及船方雙方應依 ISPS Code及其各自保全計畫執行保全
措施,並簽署保全聲明。
(五)LNG船在港期間應與信號台保持聯繫,當LNG船繫泊完成後,應立
即建立船與接收站間之通訊系統,其中應包括船-岸電話、熱線
(船上控制室與作業單位中央控制室間之直接電話線)或無線電
對講機等。
(六)作業單位應嚴格控管危險區內之設施(備)並管制進入危險區內
之工作人員衣著服裝、工具、裝備應符合各項安全規範。
(七)船方及作業單位應派人員負責各別之安全維護並依其作業及管理
安全文件執行各項作業安全防範事項。
(八)船舶補給船用燃油期間應設置攔油索並備妥汲油器、吸油棉等應
變處理器材。
(九)作單位於開始營運後應每年擇期辦理防災演練,每年並至少辦理
船岸防災演習一次,以及配合參與臺中港港區相關演習並建立24
小時災害防救緊急聯絡資料定期測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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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裝卸作業暫停條件
於惡劣天氣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相互諮商,如經研判繼續作業將有
危險之虞,應即停止作業,必要時將卸料臂脫離並包括決定離碼頭時
間及方法。但於下列狀況下,應立即暫時停止卸料作業:
(一)平均風速大於15m/sec時。
(二)雷雨已臨或正逼近時。
(三)偵測發現 LNG管線有洩漏情形或洩漏意外事件已發生時。
(四)發現 LNG管線有不正常壓力現象時。
(五)船上或船席附近發生火災時。
(六)裝卸機具有不正常現象,認為有影響卸料安全之虞時。
(七)有不明船隻接近並可能對 LNG船舶造成危險時。
(八)作業單位或 LNG船船長或商港管理機關指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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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禁止事項
(一)船用燃油、柴油及液態氮之裝船作業,須於 LNG卸料作業穩定經
船長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得開始。
(二)嚴禁煙火,當船繫泊於船席時,船上或船席附近,禁止電焊或熔
切等需用火焰之作業。
(三)禁止船舶小修、可能影響船舶機動或減低船舶本身安全防護之行
為。
(四)禁止拋棄垃圾、廢油、廢水或任何其他可能導致海域污染之物質
。
(五)LNG 卸貨期間,船長應下令禁止船上無線電儀器之傳送及雷達之
使用。但其他不發射電波之無線設備,如國際通訊之VHF 等,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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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緊急事故通報與應變作業
(一)船方及作業單位均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含緊急處置措施及事故
通報程序)。
(二)當船繫泊完成後,作業單位應提供緊急聯絡表,交船方使用。
(三)緊急事故發生時,船方及作業單位應即停止作業並採取防範意外
事故擴大之緊急應變措施,並通報下列單位,必要時得視實際情
況將船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臺中港務消防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04-26572480
西碼頭消防分隊 04-26302066
海巡署第三海巡隊:勤務指揮中心 04-26572782 04-26572783
臺中港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04-26562394
臺中港務局:信號台 04-26562833、04-26568663
VHF ch14、16
聯絡中心 04-265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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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本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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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商港法』、『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與『商港棧埠
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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