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車進出花蓮港超載稽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根據:
  (一)商港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4條。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29-2條

二、目的:
    防止進、出本港載貨卡車超載肇事,落實源頭管制精神以維港區作業
    人車安全。

三、本港進口貨物部分:
    載運進口貨物之出港區貨車通過本港各管制門之檢查崗哨時,值勤員
    警可先以目視方式判斷貨車是否超載,如疑有超載情形者可要求該卡
    車司機出示磅單查驗,如該卡車司機無法出示磅單時,可押至本局港
    內地磅過磅,如確有超載情形者,應依法舉發並責令該卡車司機將貨
    物超載部分予以卸載,以符規定。

四、載運原石出港區貨車依本局規定應全部出示磅單,無法出示磅單之貨
    車應責令重回港內過磅取得磅單後始得出港。

五、出口貨物部分:
    貨車載運出口貨物進港通過本局各檢查崗哨時,值勤員警可要求卡車
    司機出示磅單查驗,如該卡車司機無法出示磅單且疑有超載時,可押
    至港內合格地磅過磅,如確有超載等違規情形者,應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當場舉發。

六、本要點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