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四章及第一
百二十條規定訂定本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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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港(以下簡稱本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申請與監督悉依
本作業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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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依貨物類別及作業方式不同區分營業項目如左:
(一)一般散雜貨船作業。
(二)貨櫃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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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作業範圍為:
(一)一般散雜貨船作業:
1.海上作業:包括船上貨物裝卸搬運、卸駁、起水作業。
2.陸上作業:包括船邊裝卸搬運、卸船進倉(場)、出倉(場)
裝船、卸車進倉(場)、出倉(場)裝車之裝卸搬運作業。
3.其他單項及什項工作。
本項作業範圍不包括自動卸煤設備、穀倉吸穀機作業、預埋管
道作業及其他公告開放前與本局訂有投資興建及租賃合約區域
內之作業。
4.旅客行李(含隨船車輛)、軍差船及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之船
舶貨物由船方自理或委託一般散雜貨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承
做。
(二)貨櫃船作業:包括靠泊本港各貨櫃碼頭及散雜貨碼頭之全貨櫃船
裝卸作業,但不包括貨櫃碼頭後線場站作業。
前項全貨櫃船認定,依基隆港務局貨櫃輪附載一般貨物及一般貨櫃輪
附載貨櫃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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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開放設置由本局報請商港主管機關備查後,公
告受理籌設申請事宜。
前項公告,本局得依港區貨物裝卸情形開放設立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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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於本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兩份向本
局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劃書。
前項營業計劃書至少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現行公司營業項目與未來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劃僱用人數(含裝卸作業工人、現場管理人員、勞安人員及其
他)。
(四)自備機具種類與數量(含計劃價購或租賃本局機具種類與數量)
(經營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免填寫本款內容)。
(五)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含自有業務量或代理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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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五仟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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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所需作業人員及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得依附件
二所列配當標準視需要調整配置。經營一般散雜貨船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所需車機工具必須優先向本局租用或價購,無法提供時,准由業
者自備。經營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關機具使用、維護與作業
調派等,應依本局「基隆港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須知」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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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事項應包括左列各
款:
保險內容應包括於裝卸車、船及搬運過程中,由於作業事故致傷害人
體或損害貨物、船具、裝卸機工具、車輛、碼頭設施或其他損害之賠
償。
每次保險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不得中斷,保險契約期滿
前或退保應即辦理續保或再保,並應於續保或再保後十日內檢送保險
契約影本兩份(正本驗畢發還)送請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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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籌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籌設後,
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兩份及許可證費壹萬貳仟元整,向本局申請核發許
可證。
(一)申請表(附件三)。
(二)核准籌設函影本。
(三)董監事或股東名簿(附件四)。
(四)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證明。
(五)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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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營利
事業登記,並檢送左列文件乙式兩份送請本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
(一)自備或租賃機具設備種類及數量(附件五)。
(二)僱用人員名冊(附件六)。
(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四)定型化裝卸契約範本。
(五)繳款同意書(附件七,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免繳)。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核准備查影本。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增加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檢具個人相關資
料送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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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般散雜貨船於本港所需之裝卸搬運作業,應由航商或貨主逕向已
領有本局核發一般散雜貨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之業者辦理
裝卸搬運委託。貨櫃船於本港所需之裝卸搬運作業,應由航商逕向
本局辦理裝卸搬運委託,並應於派工時指定貨櫃船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辦理裝卸搬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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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營一般散雜貨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自正式營業日起向本局繳
交管理費,其收取標準依與本局約定之方式辦理。經營貨櫃船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有關本局應給付之作業費用,依本局規定標準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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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變更組織、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
額等情形及許可證註銷、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等作業,應依附件八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換、補發及註銷許可證申請表』之規定,向
本局辦理換、補發或註銷手續。前項變更登記換發作業,應於辦妥
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規定文件向本局申請。船舶貨物裝
卸承攬業於連續六個月內無營業實績者,應繳回許可證。如不繳回
者,本局得逕行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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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承做之船舶應依本局船舶繫泊作業須知暨相
關規定指泊船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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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營一般散雜貨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關裝卸費收取之項目與
標準,應依據交通部核定之基隆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費率表暨有關
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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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度稅捐機關核定營業額後一個月內,
將稅捐機關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財產目錄、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本局備查。所送
表報或憑證,並應依營業項目分開造冊。如有疑義時,本局得要求
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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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一般散雜貨船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裝卸貨物每船次作業前應檢送艙
單或貨物清單、送交本局備查。作業完畢後五天內,將裝卸工作證
明書、貨物裝卸工作資料報告表、過磅單等作業資料,以一船一案
之方式送交本局備查,不得虛報裝卸量,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查核
。
前項過磅單應向經濟部認可符合度量衡檢驗,並領有執照之業者洽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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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所調派至現場工作人員,應受本局督導。使用
之裝卸機具設備應符合安全規定。前項使用危險性機械,如陸上機
或水上機或其他重機械,均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機械操作人員應領有合格操作人員證書。
(二)機械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其合格證書未逾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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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依本局規定之港區作業時間從事裝卸搬運作
業,並應將作業起迄時間及因業務需要延長作業時間通知本局現場
作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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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裝卸作業所遺留事業廢棄物之清除,依『
基隆港區船舶裝卸貨物遺留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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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搬運過程中,有關廢棄物處理、空氣
污染防治、水污染防制、噪音管制及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等,應符
合本局與環保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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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裝卸作業時,遇有貨物落海,應立即向本
局報備並負責打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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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卸船作業採船邊提貨方式時,須卸船後立即裝車駛離碼頭。如車
輛不繼應暫卸本局指定之場地,不得將貨物卸留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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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辦理貨物進倉或進儲露置場,應依本局現場
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堆放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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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進入港區作業之車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規定向本局申請入港手續,並依港區相關法令規定作業。
(二)應遵守本局規定之行駛路線及限制速率行駛,亦不得隨意停
放港區。
(三)裝卸作業完畢後應立即駛離港區不得在港區滯留,但有約定
者或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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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爭議時,應由業者協調解決。協調不成
時,由本局組成協議小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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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因天災或特殊事故不能維持正常營運時,應
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正常營運日報請本局備查。因故歇業時
,應將該公司工作人員及車輛港區通行證送港警所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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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遇有裝卸事故,致商港設施、貨物、裝卸運
輸設備損害時,除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外,皆應立即向本局報告
。有關損害賠償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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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
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等相關規定,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
務,並接受本局督導。如遇有裝卸事故致人傷亡時,應即採取必要
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向本局報告,重大職業災害應拍照存證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申報,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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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於裝卸事故之處理,應每三個月將處理結
果列冊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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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違反本作業手冊第十條規定,未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籌設,檢
具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許可證者,撤銷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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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違反本作業手冊第十一條規定,未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依法辦妥公
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並檢送規定文件送請本局審查者,或未
經本局審查合格准予正式營業而擅自營業者,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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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書面告誡,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本局得撤銷其許可證:
(一)轉讓營業權利或出租許可證者。
(二)擾亂港區秩序、危害港區安全經查明屬實者。
(三)未依本作業手冊第十四條規定,向本局辦理換、補發或註銷
手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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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未依本作業手冊第十三條規定,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或補足保證
金者,經本局書面催繳未於期限內繳清或補足者,本局得不受理
業務申請或勒令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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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商港法及相關規定處
分,並得拒絕受理作業申請,或勒令停止作業。
(一)違反本作業手冊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未於作業完畢後清
理廢棄物者。
(二)違反本作業手冊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立即向本局報備並負責
打撈清除者。
(三)違反本作業手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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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書面告誡,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本局得拒絕受理作業申請,並得勒令停止
作業,再不改正者,本局得撤銷其許可證。
(一)責任保險契約未依本作業手冊第九條規定,辦理續保或再保
者。
(二)未依本作業手冊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接受本局督導者。
(三)未依本作業手冊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檢送營業報告書表
或作業資料逾時提報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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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作業手冊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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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作業手冊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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