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海水污染處理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商港法、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海水污染管理規
    則、台北港災害處理中心作業程序。

二、目的:
    為維護台北港(以下簡稱本港)港區自然生態環境,避免港埠設施遭
    受水污染之損害,確保港區安全。

三、範圍:
    本港港區範圍水域內船舶排放、溢出、洩漏污油、廢水或有害物質之
    處理。

四、通報單位:
  (一)於接獲海水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水污染災害通報系統(如附表一),
        通報單位及電話對照表(如附表二),海洋油污染事件通報表(
        如附表三),台北港分局災害通報表(如附表四)。
  (二)於災害處理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
        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其通報回
        報書表格式(如附表五)。

五、處理措施:
  (一)接獲港區內海水污染災害報告:
        1.上班期間:
         (1)港航課接獲港區範圍內水域遭致污油、廢水或有害物質污染
            之訊息時,立即通知肇事單位緊急處理。
         (2)本分局視災害海危害情形,成立災害處理中心。
         (3)視災害海域風向、海象通知船東(或船務代理公司),委請
            民間海事工程(打撈)業者,立即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
            油污染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
            等緊急應變措施,以防止油污之擴散。
         (4)視污染程度設法清除或就近請台塑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公司
            協助調派人員暨污染防治設備支援清除作業。
         (5)情況危急時請基隆港務局環保所儘速調派人員暨污染防治設
            備支援清除作業。
         (6)接受指揮官指示指派各應變小組動員作業,必要時指示鄰近
            船舶移泊作業。
         (7)協調港警分駐所派員會同港航課人員前往告發。
         (8)由現場單位派員隨時將處理狀況報告災害處理中心,並通報
            基隆港務局。
        2.下班期間:
         (1)台北港埠電台值勤人員接獲災情訊息後,依據「台北港災害
            處理中心作業程序」通報有關單位。
         (2)緊急處理程序同上班期間。
         (3)視需要通知必要之處理人員立即出勤協助處理。
  (二)接獲本港外海水域污染災害報告:
        1.上班期間:
         (1)台北港埠電台先行瞭解發生災害船舶之位置、災害範圍、可
            能影響區域及肇因後立即報告港航課。
         (2)本分局視災害海危害情形成立災害處理中心並做下列處理:
            甲、通報基隆港務局。
            乙、依照緊急災害通報系統通報各有關單位。
            丙、通報海巡署依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
            丁、發布航船布告。
            戊、通報基隆海岸電台轉知過往及附近船舶注意安全避讓、
                駛離災區。
         (3)如船舶大量洩漏油污致港區安全或海岸生態有遭致重大危害
            之虞時,本港災害處理中心得將現況立即通報「行政院重大
            海洋污染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依計畫成立「重大海洋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項油污染清除作業。
        2.下班期間:
         (1)台北港埠電台值勤人員接獲災情訊息後,依據「台北港災害
            處理中心作業程序」通報有關單位。
         (2)緊急處理程序同上班期間。
         (3)視需要通知必要之處理人員立即出勤協助處理。

六、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