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 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 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相關規定,增訂航空器駕駛員學科訓練品質檢 討方式及修正訓練課程之時機,以提升訓練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