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
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
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相關規定,增訂航空器駕駛員學科訓練品質檢
    討方式及修正訓練課程之時機,以提升訓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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