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場旅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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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經營管理國際機場旅館(以下
    簡稱機場旅館),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設置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機場旅館經營管理政策之審定。
  (二)機場旅館年度營運計畫之審定。
  (三)機場旅館年度預、決算之審查。
  (四)機場旅館組織、編制之審查。
  (五)機場旅館設備機具更新計畫之審定。
  (六)機場旅館營運績效之監督與評核。
  (七)機場旅館服務品質之監督與評核。
  (八)其他有關經營管理之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
    一人兼任,委員九人,由機場旅館總經理、空運組組長、人事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中正國際航空站主任兼任外,餘由本局
    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出席本會會議時得支
    給出席費,並得報支往返居住地交通費用。
    前項經本局遴聘之學者專家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五、為應會議需要,主任委員得請本局相關組室及機場旅館人員列席本會
    會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由委員一人兼任,副執行秘書由機場旅館總經理兼
    任,幹事一人由機場旅館管理部經理兼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
    推行經常會務。
七、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決議事項
    交付機場旅館執行之。
八、機場旅館總經理秉承本會決議,在核定之營運計畫及預算範圍內,對
    機場旅館經營管理之各項措施,得依企業經營之需求,作適當之處置
    。
九、機場旅館總經理對於機場旅館經營管理事項,應分月、分季、分年提
    出書面報告由本會檢討評核。
十、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