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航空人員尿液採驗之主管機關為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對航空人員採驗尿液,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人員:指領有民航證照人員,包含航空器駕駛員、飛航管制
        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航空器簽派人員。
  (二)受僱檢驗:指於受僱前實施之尿液檢驗。
  (三)懷疑檢驗:指被懷疑有施用、持有毒品之可能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
  (四)意外檢驗:指發生航空器失事或意外事件時實施之尿液檢驗。
  (五)不定期檢驗:指不預定期日實施之尿液檢驗。
  (六)隨機檢驗:指以抽驗方式實施之尿液檢驗。
  (七)受檢人:指經民航局通知應受尿液檢驗之航空人員。
四、對航空人員之尿液檢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不定期
    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五、民航局每年應於航空人員進行體格檢查時實施隨機檢驗,其抽檢率每
    年應達各受檢單位總受檢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受檢單位如連續
    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該單位抽檢率得降低至百分之
    十。
六、不定期檢驗之實施,民航局應於四小時前通知受檢人依指定之時間、
    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
    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民航局應於一個月內另
    行通知採驗尿液。
七、意外檢驗之實施,民航局得於航空器失事或意外事件發生後通知受檢
    人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集尿液。
八、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民航局得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
    定處理。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九、尿液之採集,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
    理。
十、受檢人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
    ,不在此限。
十一、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安非他命類、大麻、古柯鹼及天使塵為基本項
    目;民航局並得依航空人員執行業務之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十二、民航局實施航空人員尿液採驗時,得委託經行政院衛生署所指定或
    認可之機關、機構行之。
十三、受委託檢驗機關、機構應於接獲檢體七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後,將檢
    驗報告送民航局,並將檢驗結果通知及受檢單位或受檢人。
十四、檢驗報告呈陽性者,受檢人應接受進一步之醫學評估。如確有藥物
    成癮或依藥情事者,民航局得依民航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予以限制、
    暫停或終止其執業。
十五、航空人員尿液檢驗費用由各受檢單位或受檢人負擔,其收費標準由
    民航局委託之檢驗機關、機構訂定,並報請民航局核定之。
十六、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