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研擬危險物品空運安全相關法規,建
立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機制,以策進飛航安全,提供建議及諮詢事項,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民用航空局危險
物品空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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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政策、法規及教育訓練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危險物品空運安全作業管理、安全檢查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危險物品識別、限制、包裝、運送標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空運安全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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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計分為本局派兼委員及局長遴選之適當人員擔任。
(一)本局委員:企劃組組長、空運組組長、飛航標準組組長、民航人
員訓練所所長。
(二)外聘委員,分為行政單位、業者、學者三大類:
1.行政單位:原子能委員會代表、環保署代表、衛生署代表、財
政部關稅總局代表、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交通部郵政總局代表
、航空警察局代表。
2.業者: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表、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高雄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航空貨
物集散站經營業代表、航空站地勤業代表。
3.學者專家:飛行安全基金會代表、危險物品空運安全專業人士
及學者。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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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危險物品政策法規、危險物品教育訓練、危險物品安全評鑑等
三個工作小組,由局長聘請委員擔任正、副召集人,各工作小組及負
責事項如下:
(一)危險物品政策法規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空運安全
政策、國際相關法規、資訊蒐集與編輯、編修危險物品空運安全
相關法規、危險物品空運安全規範及標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危險物品教育訓練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安全教育
訓練班規劃、課程規劃、講座推薦、辦理危險物品空運安全研討
會、教材編撰、危險物品空運安全宣導之建議及諮詢事宜。
(三)危險物品安全評鑑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檢查員考
核、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危險物品空
運安全評鑑、航空站地勤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危險物品管
理績效評鑑、航空警察單位危險物品安檢績效評鑑之建議及諮詢
事宜。
本會各工作小組負責事項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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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負責處理本會各項
工作;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任負責法律事務、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教
育、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政策等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辦事人員若干
人,由局內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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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工作小組會議由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集且擔任主席,並得視相關議題
邀請其他工作小組委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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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期會議由執行秘書綜整各工作小組相關議題後,由主任委員每六個
月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定期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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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期會議及各工作小組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及本局下列組室提
報相關報告:
(一)空運組:提報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航空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對於危險物品安全事件及違規事
件之報告。
(二)飛航標準組:提報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其他單位對於
危險物品安全事件及違規事件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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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如係局內派兼者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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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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