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局危險物品空運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研擬危險物品空運安全相關法規,建
    立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機制,以策進飛航安全,提供建議及諮詢事項,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民用航空局危險
    物品空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政策、法規及教育訓練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危險物品空運安全作業管理、安全檢查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危險物品識別、限制、包裝、運送標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空運安全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計分為本局派兼委員及局長遴選之適當人員擔任。
  (一)本局委員:企劃組組長、空運組組長、飛航標準組組長、民航人
        員訓練所所長。
  (二)外聘委員,分為行政單位、業者、學者三大類:
        1.行政單位:原子能委員會代表、環保署代表、衛生署代表、財
          政部關稅總局代表、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交通部郵政總局代表
          、航空警察局代表。
        2.業者: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表、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高雄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航空貨
          物集散站經營業代表、航空站地勤業代表。
        3.學者專家:飛行安全基金會代表、危險物品空運安全專業人士
          及學者。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設危險物品政策法規、危險物品教育訓練、危險物品安全評鑑等
    三個工作小組,由局長聘請委員擔任正、副召集人,各工作小組及負
    責事項如下:
  (一)危險物品政策法規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空運安全
        政策、國際相關法規、資訊蒐集與編輯、編修危險物品空運安全
        相關法規、危險物品空運安全規範及標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危險物品教育訓練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安全教育
        訓練班規劃、課程規劃、講座推薦、辦理危險物品空運安全研討
        會、教材編撰、危險物品空運安全宣導之建議及諮詢事宜。
  (三)危險物品安全評鑑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危險物品檢查員考
        核、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危險物品空
        運安全評鑑、航空站地勤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危險物品管
        理績效評鑑、航空警察單位危險物品安檢績效評鑑之建議及諮詢
        事宜。
    本會各工作小組負責事項表如附件。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負責處理本會各項
    工作;顧問若干人,由本局聘任負責法律事務、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教
    育、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政策等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辦事人員若干
    人,由局內相關人員派兼之。

六、各工作小組會議由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集且擔任主席,並得視相關議題
    邀請其他工作小組委員參加。

七、定期會議由執行秘書綜整各工作小組相關議題後,由主任委員每六個
    月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定期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八、定期會議及各工作小組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及本局下列組室提
    報相關報告:
  (一)空運組:提報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航空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對於危險物品安全事件及違規事
        件之報告。
  (二)飛航標準組:提報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其他單位對於
        危險物品安全事件及違規事件之報告。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如係局內派兼者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