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專用觀測站應裝置之氣象儀器如下:
  一、天氣站: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
      計、溫溼度儀、雨量計或雨量儀、風向風速儀。
  二、氣候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雨量
      儀、風向風速儀。
  三、航空氣象站:依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規定。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無線電探空儀、氣壓計或氣壓儀、乾溼球溫度計
      、風向風速儀。
  五、氣象雷達站:氣象雷達儀。
  六、農業氣象站:乾溼球溫度計、最高溫度計、最低溫度計、雨量計或
      雨量儀、日照計或日照儀、蒸發皿。
  七、雨量站:雨量計或雨量儀。
  八、波浪站:波浪儀。
  九、潮位站:潮位儀。
  十、資料浮標站: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
  十一、海上觀測樁:氣溫儀、氣壓儀、風向風速儀、水溫儀、波浪儀、
      潮位儀。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依其設立目的及性質自行訂定。
  十三、其他觀測站:依其性質由中央氣象局另定。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氣象及海象儀器,各站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
  加,並得使用自動儀器裝置取代前項各款所列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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