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
  區域,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
  開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
  態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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