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國民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交通部得視實際情形會商國防部、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就適合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之 區域,劃定範圍並公告之。 前項公告區域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得經公告後,暫停或停止 開放。 於公告區域內從事之活動種類及分區、時段,由該管管理機關視海域生 態及活動安全必要上之考慮,分別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