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近岸海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在公告區域內從事近岸海域遊憩活動,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逾越指定之活動區域及時間。
  二、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之活動。
  三、不得污染水質或破壞自然環境。
  四、管理機關所訂定之注意事項。
  五、其他法令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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