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法人團體參加受託辦理觀光產業之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資訊蒐集之
業務甄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觀光局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
四、審查表。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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