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館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闡揚中華文化、增進國際瞭解、介紹我國各方面進步情況及加強對
    旅客之服務,並執行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旅館業,指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
    館及一般旅館。
三、旅館業申請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應備具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
    備申請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及線路設備詳圖,向行政院新聞
    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並於裝設完成,報請核准機關查驗合格後,
    始得使用。
四、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不得加裝攝製節目設備。
五、錄影節目播放系統播放之節目,應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
    帶製作業依規定送請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取得核准證明後,始得播放
    。
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得播放介紹本旅館各項設備及服務
    之錄影節目。
七、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應將其播放節目名稱、日期、時間
    、頻道等表列於電視機旁。
八、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負責人,對其所設立之事項,負完全
    責任,並應指派專人操作。操作人員之任用,應事先報請行政院新聞
    局核准並副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旅館業之安全主管人員負督導
    管理之責任。
九、錄影節目之影帶,應放置固定處所之櫥櫃妥為保管,以便主管機關查
    驗人員檢查。
十、主管機關查驗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會同旅館業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
    為之。
十一、旅館業應適時播放政府機關供應介紹我國進步情形及政令宣導之錄
    影節目。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播放錄影節目,宣揚國策,闡揚中華文化及推
廣觀光事業,著有績效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旅館業申請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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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光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
旅館────┤檢具    申請書 (三份)         │
            │       .交通部觀光局同意書(三份)│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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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行政院新聞│  │設置完成報請行政院新聞│
  │  局提出申請,├─┤  局及交通部觀光局查驗,│
  │  核准後始得設│  │  合格後發給執照,始得使│
  │  置。        │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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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  │
            │        申請書(三份)            │
觀光旅館──┤檢具省(市)政府觀光主管單位  │
            │        同意書(三份)            │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  ┌────────────┐
  │向省市新聞單│  │設置完成報由省市新聞及│
  │  位提出申請,├─┤  觀光單位查驗,合格後報│
  │  核准後始得設│  │  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執照│
  │  置。        │  │  ,始得使用。          │
  └───────┘  └────────────┘
            ┌─────────────────┐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申│
            │         請書(三份)             │
一般旅館──┤檢具當地政府觀光主管單位同意書│
            │       縣(市政府建設局)(三份) │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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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當地新聞單│  │設置完成報由當地新聞及│
  │  位提出申請,├─┤  觀光單位查驗,合格後報│
  │  核准後始得設│  │  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執照│
  │  置。        │  │  ,始得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