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闡揚中華文化、增進國際瞭解、介紹我國各方面進步情況及加強對
旅客之服務,並執行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旅館業,指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
館及一般旅館。
三、旅館業申請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應備具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
備申請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及線路設備詳圖,向行政院新聞
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並於裝設完成,報請核准機關查驗合格後,
始得使用。
四、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不得加裝攝製節目設備。
五、錄影節目播放系統播放之節目,應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
帶製作業依規定送請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取得核准證明後,始得播放
。
六、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得播放介紹本旅館各項設備及服務
之錄影節目。
七、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應將其播放節目名稱、日期、時間
、頻道等表列於電視機旁。
八、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旅館業負責人,對其所設立之事項,負完全
責任,並應指派專人操作。操作人員之任用,應事先報請行政院新聞
局核准並副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旅館業之安全主管人員負督導
管理之責任。
九、錄影節目之影帶,應放置固定處所之櫥櫃妥為保管,以便主管機關查
驗人員檢查。
十、主管機關查驗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會同旅館業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
為之。
十一、旅館業應適時播放政府機關供應介紹我國進步情形及政令宣導之錄
影節目。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因播放錄影節目,宣揚國策,闡揚中華文化及推
廣觀光事業,著有績效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旅館業申請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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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觀光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
旅館────┤檢具 申請書 (三份) │
│ .交通部觀光局同意書(三份)│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 ┌────────────┐
│向行政院新聞│ │設置完成報請行政院新聞│
│ 局提出申請,├─┤ 局及交通部觀光局查驗,│
│ 核准後始得設│ │ 合格後發給執照,始得使│
│ 置。 │ │ 用。 │
└───────┘ └────────────┘
┌─────────────────┐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 │
│ 申請書(三份) │
觀光旅館──┤檢具省(市)政府觀光主管單位 │
│ 同意書(三份) │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 ┌────────────┐
│向省市新聞單│ │設置完成報由省市新聞及│
│ 位提出申請,├─┤ 觀光單位查驗,合格後報│
│ 核准後始得設│ │ 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執照│
│ 置。 │ │ ,始得使用。 │
└───────┘ └────────────┘
┌─────────────────┐
│ 設置錄影節目播放系統設備申│
│ 請書(三份) │
一般旅館──┤檢具當地政府觀光主管單位同意書│
│ 縣(市政府建設局)(三份) │
│ 線路設備詳圖(三份) │
└┬────────────────┘
│
┌─────┴─┐ ┌────────────┐
│向當地新聞單│ │設置完成報由當地新聞及│
│ 位提出申請,├─┤ 觀光單位查驗,合格後報│
│ 核准後始得設│ │ 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執照│
│ 置。 │ │ ,始得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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