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為加強觀光及遊樂地區管理單位辦理旅遊安全維護、設施維護
    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樂業者管理及遊客服務等工作,以提昇觀光
    及遊樂地區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條。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
  (三)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

三、對象: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特定區。
  (二)經各級觀光主管機關指定之觀光地區。
  (三)其他經各級觀光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地區。

四、督導考核方式:
  (一)各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之經營管理單位,對所
        管地區應就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定期實施檢查並做成紀錄。
  (二)各經營管理單位應將辦理情形於每季終了時,依附表一「觀光及
        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檢查紀錄表」填送該管觀光主管機
        關,並彙送上級主管機關備查,上級主管機關得重點檢查。
  (三)縣(市)政府對所管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每年
        至少應辦理一次督導考核,並於每年十月前將督導考核成績,報
        請省政府核備,省政府必要時得重點查核。
  (四)省(市)政府對所管省(市)級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光遊
        樂地區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考核,並於每年十月將督導考核成
        績,函送交通部核備,交通部必要時得重點查核。
  (五)交通部觀光局對所管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考
        核,並於每年十月底前將督導考核成績,函送交通部核備,交通
        部必要時得重點查核。

五、競賽方式:
  (一)各級觀光主管機關對下級機關所屬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光
        遊樂地區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應實施考核競賽,其重點與評分
        標準如附表二「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檢查評
        分紀錄表」
  (二)省政府針對縣(市)政府所管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
        地區,於每年十一月舉行考核競賽,分別選出成績最優者一至三
        名及成績最差者一至三名。
  (三)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省(市)政府所管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及觀
        光遊樂地區,於每年十二月舉行考核競賽,分別選出成績最優者
        一至三名及成績最差者一至三名。
  (四)每年考核競賽成績之核算方式,平常督導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考核競賽當日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六、評審成員:觀光主管機關辦理督導考核及考核競賽時,邀請警政、衛
    生、環保、建管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辦理。

七、獎懲:
  (一)各級觀光主管機關對於每年一次督導考核結果,成績最優者之管
        理單位,其有關人員,依權責予以獎勵,並列為考核施政績效之
        一。
  (二)每年考核競賽成績優者之管理單位,由交通部觀光局於觀光節予
        以表揚,其有關人員依權責予以獎勵,成績差者應予督促改善,
        嚴重者依權責懲處,並列為考核施政績效之一。
  (三)各級政府對於每年考核競賽成績最優者之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
        ,其區內興建公共設施,所需經費優先考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