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表揚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為獎勵優良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
    以加速觀光事業之發展,特訂定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表揚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之表揚,以左列事業、人員為對象:
(一)觀光事業團體暨其工作人員。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國民旅舍暨其從業人員。
(三)旅行業暨其從業人員。
(四)風景區管理機構暨其工作人員。
(五)導遊人員。
(六)觀光遊樂事業暨其從業人員。
    前項所指從業人員或工作人員,包括各事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
    事及其職工。
三、觀光事業團體具有左列情事三款以上者,經有關觀光機構之推薦,得
    為表揚事業候選單位。
(一)歷年積極推展會務,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者。
(二)配合政令推行並能督導會員徹底執行有具體成效者。
(三)舉辦從業人員訓練,對提高服務水準有顯著成效者。
(四)定期發行刊物,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五)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及各項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六)經常謀求會員福利,舉辦自強及康樂活動,而能促進團隊精神,成
      績優異者。
四、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國民旅舍具有左列情事三款以上者,經有關觀
    光機關、團體之推薦,得為表揚事業候選單位:
(一)經營管理良好或有優異業績者。
(二)對管理制度之建立,服務品質之提昇及設備之更新維護,均有優異
      成就,經常獲得中外人士稱讚,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之維護,有具體貢獻者。
(四)配合政府政策,出錢出力積極參與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確有
      貢獻者。
(五)參加國際性活動表現優異或對促進國民外交有重大貢獻者。
五、旅行業具有左列情事三款以上者,經有關觀光機關、團體之推荐,得
    為表揚候選單位:
(一)經營各項業務均能切實依照規定辦理,有完整詳實記載資料可資查
      考,有助旅行業正常發展者。
(二)營業額及外匯實績最近三年均有優異業績者。
(三)招攬國外旅客來華觀光,有特殊績效者。
(四)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之維護,有具體貢獻者。
(五)配合政府政策,出錢出力積極參與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確有
      貢獻者。
(六)參加國際性活動表現優異或對促進國民外交有重大貢獻者。
六、風景區管理機構或觀光遊樂事業具有左列情事三款以上者,經有關觀
    光機關、團體之推荐,得為表揚候選單位:
(一)配合規劃訂有完整之經營管理計畫,執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環境衛生之改善,秩序之維護,經常獲得遊客之讚揚,並經觀光
      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對遊客安全採取預防措施,確保遊客安全而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得好評,經觀光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
      實者。
(五)請求創新改進服務,使管理功能具有高度績效者。
七、第二點所列人員服務所屬單位滿三年以上(對觀光業有特殊貢獻,不
    受年資限制)思想純正,品行優良,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經服
    務單位提請有關觀光機關、團體之推荐,得為表揚候選人:
(一)推動觀光事業不遺餘力,並有卓越成績表現者。
(二)對主管業務之管理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事業有重要參採價值者。
(四)接待服務觀光旅客週全,獲得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固有道德
      與民族精神者。
(五)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言行表現優異者。
(六)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者。
(七)其他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助益而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八、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於最近一年內曾受罰鍰以上處分或警告
    處分累計超過二次者,不予表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旅行業從業
    人員或導遊人員於最近一年內曾受罰鍰處分,其累計數額超過新臺幣
    三千元者不予表揚。
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及其從業人員或導遊人員所受處罰於最
    近二年內曾經抵銷者,不列入前條計算。其所受處罰曾經減輕者,以
    減輕後之處罰計算。
十、社會團體或人士熱心觀光事業,有第七點(一)、(三)、(四)、
    (五)、(七)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予以表揚。
十一、推荐單位應填具推荐書,並依候選人類別,分送該管觀光主管機關
    審查。縣(市)觀光主管機關初審合格之案件,應於推荐書簽證後送
    省觀光主管機關複審。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應於推荐
    書簽證並送觀光局評選,其不合格者應予退回。
    第一項推荐書之格式及審查權責機關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二、候選人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對於同類事蹟於三年內不再予以表
      揚。
十三、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其表揚方式,由觀光
    局定之。
十四、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之表揚,由觀光局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
    機關代表十五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決議。
十五、觀光局辦理觀光事業暨從業人員之表揚所需經費,應列入年度預算
    支付之。
十六、本要點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