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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
  龜山島(以下簡稱本島)自然生態、提供生態教育、研究、發展觀光遊
  憩,為利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島經營管理範圍及開放時間:
  (一)本島經營管理範圍如附圖。
  (二)本島開放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每日上午九時至
    下午四時。但每年六、七、八月份,得配合暑期日落時間延長一小時
    。
  (三)本島開放時間內,週一開放供學校、學術單位辦理戶外自然教學
    或生態研習,週二至週日對一般民眾開放。
三、每日登島總人數以三五0名額為原則,惟至多得增加五0名額供本要
  點四之(四)規定之遊客補提登島申請。
四、申請登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旅客團體應於預定登島日期十天前至三十天內之期間,以信
    函或網路方式向本處申請。
        1.以信函申請者,請參照申請須知(如附件一)
        填妥登島申請表單(如附件二),附回郵信封,郵寄本處辦理(
        受理以郵遞送達時間為憑)。
        2.以網路申請者,請依本處網頁畫面指示,輸入相關資料申請。
  (二)經本處與海巡單位審核同意後發給登島同意證明,當日額滿時即
    停止受理。
  (三)登島人員登島前應提出本處核發同意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以供
    查驗,未經事先申請同意、冒名頂替或擅自更換人員,均不得登島。
  (四)遇有軍事演習、颱風、惡劣氣候或其他禁止遊客登島事由時,已
    申請登島許可而未能登島者,得選定自原許可登島日起,一個月內之
    預定開放登島日期補提登島申請,惟每日額外增加登島人數至多為五
    十名,並以補申請一次為限。
五、本島生態環境維護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島以維護自然資源之保存、生態環境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
    之保育為主,島上任何資材未經本處許可不得攜出。
  (二)遊客應維護環境清潔,不得破壞或污染本島生態環境。
  (三)為保存、維護及解說本島特有自然生態資源,旅客須由專業解說
    員陪同登島,以提供旅客解說,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然生態
    資源永續發展。
六、本島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
    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
  (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2.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
        3.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4.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5.其他騷擾旅客或影響旅客安全之行為。
  (三)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前四項以外經本處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
    之行為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
七、遊客遵守事項:
  (一)本島屬自然生態環境區域,遊客登島須由專業解說員陪同進入,
    並應注意落石、坑洞、倒木、蜂、毒蛇等危害因素及遵守警告禁制牌
    示規定事項。
  (二)軍事管制區及未開放區域不得進入。
  (三)未經本處核准不得在本島內販售餐飲及住宿,遊客自備食物、飲
    水登島,其廢棄物應全數帶回,勿任意丟棄。
八、船舶停靠本島碼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載客登島船舶應為主管機關登記合法者,始得停靠本島碼頭。
  (二)對於申請停靠之船舶,認有危及本島及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
    原因消失後,不准停靠。
  (三)船舶之安全設備、配備應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四)應依規定接受進出港口安全檢查。
  (五)為維護島上生態環境,疏導同一時段島上遊客人數及碼頭泊位流
    量,本處得採取時段性調整靠泊時間,並得指定適當之泊位停靠,船
    舶駕駛人應遵守並不得違抗,如未停靠於指定泊位或未盡駕駛之責任
    ,致造成乘客或任何船舶或第三者之損害,船舶所有人及駕駛人應負
    連帶法律責任。
  (六)遇有暴風、暴雨、颱風警報等氣候危急異常情況須作必要之疏離
    本島時,本處得令停泊之船舶離島。
  (七)為維護登島遊客上下碼頭(船舶)之接駁安全,載客船舶業者應
    負責遊客上下碼頭(船舶)之接駁安全維護工作。
  (八)違反本要點及碼頭公告管理規定,經查核屬實,本處得採違規記
    點,凡違規記點三點(次)者,得禁止停靠本島碼頭七天至十四天。
  (九)不依規定方式停靠或營運船舶業者逾時泊靠本島碼頭或任由未經
    本處同意登島遊客下船或以冒名方式強行登島或鼓噪遊客滋事防礙公
    務者,其行為經查核屬實者,本處得於年度內不受理申請停靠。
九、本要點自交通部觀光局核備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