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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主動公開並整合本處行政資源、便利民眾查詢及共享政府資訊,以
    落實行政程序法有關政府資訊之公開化、透明化規定,滿足民眾知的
    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及承辦單位如下:
  (一)行政法規。(企劃課)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包括各項定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等)。(各單位)
  (三)各項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證照申請許可之流程及相關收
        費標準。(各單位)
  (四)施政計畫(企劃課)及業務調查統計。(各單位)
  (五)預算、決算書。(會計室)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位)
  (七)各項補助金額。(各單位)
  (八)研究報告(含委託單位發表之報告)。(各單位)
  (九)本處人員之出國報告。(各單位)
三、行政資訊公開之作業方式:
  (一)本處應將第二點所列應公開之行政資訊於做成日或取得日起三個
        月內登載至本處網站或以其他足以令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之。各
        單位應指派專人,定期(每月五日前)彙整應公開之資料製作成
        電子檔,送交祕書室彙整登載於本處網站,增修時亦同。
  (二)依規定張貼之公告、刊載於本處出版品之應公開資訊、所召開之
        記者會、說明會,應將書面資訊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四、本處受理人民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至本處申請提供閱
    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者,由秘書室統一受理,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詳如
    附件「作業流程圖」):
  (一)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二)申請內容涉及多數單位者,依所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
        責彙整辦理。
  (三)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並儘速決定提供與否
        。但不同意提供者,應敘明理由及不服之申訴管道。
  (四)申請內容不明或申請要件有所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逕予駁回。
五、執行本要點所需之人力、設備及經費,由本處現有編制、預算分擔支
    應。
六、本要點經簽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