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際會議及獎勵旅遊來臺舉辦獎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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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臺灣觀光事業發展,爭取
    國際會議及獎勵旅遊來臺舉辦,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補助對象:
  (一)爭取或辦理國際會議來臺舉辦之政府機關(構)、依法立案之民
        間機構或團體。
  (二)接待國外企業來臺獎勵旅遊團體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會議及獎勵旅遊定義如下:
  (一)國際會議:指國際組織所舉辦之定期會議,至少在三個國家輪流
        舉辦,國外與會人士至少在三十人以上,或其他經本局認同之專
        案國際會議。
  (二)獎勵旅遊:指國外企業招待員工或其合作廠商等所舉辦之來臺旅
        遊,至少停留一晚以上,國外參團人數至少在三十人以上,或其
        他經本局認同之專案獎勵旅遊。

四、獎助項目及補助原則:
  (一)爭取會議階段之協助項目及補助原則:
        1.協助項目:本局得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爭取國際會議相關事
          項、國際會議主辦機構來臺勘查活動、及籌辦國際會議前臺國
          推廣事項等。
        2.補助原則:依國際會議國外來臺臺席人數(含同行眷屬)規模
          而定,補助原則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過該計畫
          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國外來臺臺席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
          一百五十人者,以補助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一百五十
          人以上,以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會議來臺舉辦階段之協助項目及補助原則:
        1.協助項目:本局得就下列事項提供協助:提供參觀或旅遊活動
          、提供文化表演節目、及其他有關會議舉辦事項之協助。
        2.補助原則:依會議國外來臺臺席人數(含同行眷屬)規模而定
          ,國外來臺臺席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以補助金
          額每人每天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三百人以上者,則由本局專
          案審查。
  (三)獎勵旅遊之獎助項目及原則:依獎勵旅遊國外來臺臺席人數(含
        同行眷屬)規模而定:
        1.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每位外籍旅客將獲贈本局歡迎禮
          包,內容包括:具臺灣特色紀念品,臺灣觀光旅遊指南。
        2.五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每位旅客將獲贈本局歡迎禮包,
          提供國際機場入境歡迎布條,提供文化表演節目或贊助歡迎晚
          宴。
        3.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每位遊客將獲贈本局歡迎禮包,
          提供機場迎賓布條,提供文化表演節目或贊助歡迎晚宴,指派
          本局高階主管親赴歡迎晚宴致歡迎辭暨頒發感謝狀。
        4.三百人以上者,則由本局專案審理。

五、申請獎助程序:
  (一)各申請獎助之機關(構)、團體應於一個月前檢具申請表(國際
        會議申請表如附件一、獎勵旅遊申請表如附件二)函送本局辦理
        。
  (二)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乙次,未於規定期限內
        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審查原則:
  (一)以配合本局推動觀光政策者為優先獎助對象。
  (二)擬爭取或辦理之國際會議暨獎勵旅遊之計畫書內容(會議之規模
        、效益、經費執行)為重點審查項目。
  (三)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審查結果簽報核定。
  (四)本局補助國際會議暨獎勵旅遊經費總額,以年度預算之額度為限
        。

七、擬補助爭取或辦理國際會議之經費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提本局「補
    助民間機關(構)、團體經費審核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執
    行。

八、受獎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函局撥
    款。

九、本局有關國際會議及獎勵旅遊之獎助,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本局「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
    點」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