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受理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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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建立
    合理、透明、效率之審查機制,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業計
    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憩設施區籌設之申請,經本局受理單位審查應備具之書件無誤或經
    補正完備者,應提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三、本小組對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觀光產業分析。
  (二)事業計畫構想。
  (三)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
  (四)財務計畫可行性。
  (五)其他與事業計畫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專人出任;並置委員十一人,
    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及所屬管理處或個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業務
        單位主管五人。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六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位
    (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逾
    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九、本小組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集
    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交通費。
十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得
      邀請申請人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