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鑒於尼伯特風災衝擊當地經濟
,爰提供誘因鼓勵旅行業者開發當地套裝旅遊商品並組團赴當地旅遊
,創造消費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早日恢復商機及榮景,特訂定本要點
。
〔立法理由〕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三點:「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
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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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觀光發展基金。
〔立法理由〕 補助經費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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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及範圍:舉辦國人赴臺東縣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立法理由〕 補助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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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內容:
(一)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申請,由本局核實列支補
助:
1.餐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住宿費:每位團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三百元。
3.交通費:每團為每日交通租賃車費用二分之一。
(二)每家旅行業每月申請最高以三團為限,每團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
〔立法理由〕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為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少數業者,促使更多旅行業者協力推動,第二項
明定每家旅行業每個月申請補助之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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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審核基準如下:
(一)旅遊團體:由旅行業組團至臺東縣觀光旅遊天數兩天一夜以上,
每團應有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且需住宿於當地合法觀光旅
館、旅館或民宿。
(二)團體旅遊行程安排之景點,每日至少二個以上臺東縣境內景點。
每一景點需提供於入口處或可資辨識之處半數團員以上彩色合照
一張(人員臉孔及出團業者旗號應清楚可辨)。
(三)餐費:須為臺東縣境內之合法餐廳業者。
(四)住宿費:須為臺東縣境內之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五)交通費:國內合法租賃車輛。
經本局審核後,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基準者,逕為駁回其補助
申請,未符合第三款至第五款補助項目規定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立法理由〕 補助之審核基準及未符基準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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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流程:
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本局提出補助申
請表【附件一】、總團費支出預估表【附件二】及旅遊行程表,經本
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同意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
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餐費、住宿費、交通費)。
(三)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五】
(四)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旅行團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切結書【附件六】: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
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照片【附件七】。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
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並敘明理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逾
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申請補助流程及文件及受補助者應書面切結,不得有向其他機
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二、補助相關文件未符規定,經通知第二次逾期未補正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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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
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逾預算額度上限,即停止受理申請之規定。
二、受補助者申請項目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
費。
三、受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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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將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 一、督導及考核方式。
二、本局將視情況派員前往實際查核作業或業務查核作業時一併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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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旅行業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計畫
申請,且申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二月七日;其違反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申請補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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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實施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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