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蒙胞青年申請來臺研習國語文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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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為遴選品學兼優之海外蒙胞青年、儲備海外優秀幹部,作為本會
    與其旅居地區蒙胞間之溝通橋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條件:
    海外蒙胞青年凡具備左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來臺研習國語文:
(一)由世界蒙古協會之總會或各地區分會推薦者;如旅居地無世界蒙古
      協會設立之地區分會者,得由本會認可之海外人士或相關單位推薦
      之。
(二)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且不具備國語文能力者。(請檢附個人身分
      及年齡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並請攜帶文件正本核驗,驗畢歸還。)
(三)個人中、大學或同等學歷之年度平均分數或同等評分須達八十分以
      上者。(請檢附成績證明文件乙份)
(四)身心健康且品行良好者。(請檢附公立醫院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及品
      行保證推薦函各乙份)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申請者須檢附前項(二)至(四)款之證明文件由推薦之單位或人士
    核轉本會,經審查入選由本會代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或
    國語日報社語文中心申請就讀。
四、研習期間之各項規定:
(一)研習者如因言行不檢或到課時數、研習成績等未達授課中心之規定
      ,經有關單位或授課中心通知本會並查證屬實後,由本會安排該研
      習者立即回返旅居地,並通知所屬推薦之單位或人士,永久拒絕該
      員向本會重新提交任何來臺研習或來臺參加由本會補助之各項活動
      之申請。
(二)研習者因病請假時,須口頭通知授課中心有關人員,二日(含)以
      上者並須檢附醫師證明,依授課中心之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因事請
      假時,須於事前三日除口頭通知授課中心有關人員外,並經本會核
      可後,始得依授課中心之規定辦理事假申請手續。
(三)研習者因故須回返旅居地時,須經本會核可後始得成行。但每年只
      得申請乙次,每次為期最多以二週為限,且所需各項費用皆由研習
      者自行負擔。
五、研習期間學員之待遇:
(一)機票費。(由本會事先洽購自研習者旅居地直航臺北之單程機票乙
      張;寄交予研習者起程使用。研習結業後,復由本會洽購自臺北直
      航該員旅居地之機票乙張,以供研習者返程之用)
(二)授課中心每期研習班所需之學雜費用。
(三)每月生活零用金。(本費用包括膳食、雜支、交通等費用,並依規
      定辦理核發,其標準另訂之。)
(四)住宿費。(由本會安排住宿事宜)
(五)研習期間之平安保險費用。
(六)服裝添置費。
(七)突發性疾病醫療費。
六、研習期限:
    每人每次至多一年,必要時經申請核可後得予延長一次,時間以一年
    為限。
七、其他事項:
    研習者於研習期間除上課時間外,必須於每週一至週五至少三日到本
    會報到,義務協助本會辦理蒙文、英文翻譯及臨時交辦事項。
八、本注意事項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