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培植海外藏胞專業人才聯絡服務
藏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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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在當地出生,年齡在卅五歲以下,具大學以上
程度,通曉藏語,身心健康之藏胞得依有關規定申請回國接受國語文
及相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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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符合前條規定之海外藏胞,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訂),連同護照
或身份證明、入境居留申請書、個人資料表、學歷證件影本、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保證書、僑居地居留權證明或當地政府發給之回程簽證
等向本會各海外藏胞文教中心提出申請,經初審並報本會複審甄選核
定後,由本會核發海外藏族僑胞身份證明,並洽請有關機關發給入境
簽證,接運回國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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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訓練採專業與實務並重方式進行。專業訓練以國語文、漢藏關係、
行政管理、資訊管理等科目為主,聘專人講授或委託訓練之;實務訓
練,則安排於本會實習,並指定專人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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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訓人員,本訓用合一原則,限額甄選之,訓練期間以一年為限,結
訓後,輔導在本會海外藏胞文教中心、社區學校等處服務,其表現優
異者,得視需要再安排回國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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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期間,由本會加強學員生活管理、輔導與考核,如發現行為不檢
或違法犯紀情事,即予以退訓,送返原僑居地;並追究推薦或保證人
之責任;受訓學員之輔導管理規定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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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在訓期間之學雜、生活等費用均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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